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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1月5日电(记者韩)报道,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民营银行发展的指导意见》,形成规范统一、权责明确、运行协调、安全高效的民营银行监管体系,有效促进民营银行依法合规经营和科学稳健发展,银监会近日发布了《关于民营银行监管的指导意见》。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在加强监管的前提下,允许合格的民间资本发起设立中小银行等金融机构。经国务院批准,银监会于2014年启动了民营银行试点工作,首批五家试点银行已全部获准开业。2015年6月,在《关于促进民营银行发展的指导意见》出台后,民营银行的设立从试点转向常态化。截至目前,包括5家试点银行在内,银监会已批准成立17家民营银行,民营银行的发展已进入改革和发展机遇时期。银监会在认真评估民营银行发展情况、借鉴相关国家和地区经验、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指导意见》。

引导科学发展 严守风险底线

《指导意见》紧紧围绕“引导科学发展”和“严格遵守风险底线”两个核心目标。明确民营银行监管工作的要求,有利于提高监管工作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提高民营银行的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确保民营银行安全高效运行和整体稳定。

《指导意见》提出了对民营银行监管的总体要求,明确了审慎监管与创新发展并重、全过程监管、创新监管与协同监管相统一、统一监管与差异化监管相结合、试点经验与常态化建设相结合的原则,并提出了以下具体要求:

第一,明确发展方向。坚持金融服务对实体经济的总体要求,突出民营银行区别于传统银行的发展特点,要求民营银行明确差异化发展战略,坚持特色经营,为实体经济特别是中小企业、“三农”和社区以及大众创业创新提供更有针对性、更便捷的金融服务,提高普惠金融服务水平。

二是促进创新和发展。坚持鼓励与监管并重、创新与风险防范并重,强化监管服务,推进监管创新,支持民营银行在合规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开展业务、服务、流程和管理创新,注重监管政策的激励兼容性,对特色经营和普惠金融服务实施积极的监管激励。

第三,加强审慎监管。对民营银行关联交易管理、股权管理、股东监督等关键领域提出监管要求,强化银行自我约束、市场约束和监管约束,引导民营银行股东增加对银行的信任,形成股东关心银行发展、银行有效管理风险的良性机制,提高民营银行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四,落实监管责任。明确属地监管责任,加强监管联动,提高市场准入、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等日常监管工作的有效性,加强监管部门与地方各级政府在民营银行风险处置过程中的信息共享、沟通与合作,配合地方各级政府建立相关协调机制,及时有效防范和应对风险。

下一步,银监会将继续做好对民营银行的持续监管工作,更好地贴近民营银行的实际发展,及时总结经验,结合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为民营银行提供监管框架,不断完善,促进民营银行科学可持续发展。

相关分析见版本05

标题:引导科学发展 严守风险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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