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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是公司治理的基础,股权监管是保险公司治理监管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对保险公司的治理和监管,规范保险公司股权行为,强化相关风险的调查手段和责任追究,中国保监会近日公开征求全社会对修订后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意见。

对此,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教授许飞琼表示,近年来,一些公司激进的股权投资行为转移了保险业风险保护和损失补偿的基本职能,过分依赖直接保险业务中的短期投资业务,而盲目投资于间接(投资)保险业务中与保险无关的行业。突出了“保险不叫保险”的现象。《办法》的颁布是跟上国家乃至全球经济改革时代步伐,加强和进一步完善保险企业治理结构,促进保险业稳步发展的理性举措。这也是针对当前保险市场异常情况的一种矫正措施。这对提高我国保险业的稳定性,防范系统性风险,促进保险业发展方式的转变,增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增强行业的国际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强化股权管理 保险业调高入股门槛

分类监管与严格监管兼容

近年来,保险许可证日益成为资本市场的“热点”,并受到各资本的争夺。然而,一些资本并不打算充当保险的风险管理者,而是打算利用保险的能力来筹集资金。

为防止这一现象,《办法》明确指出,保险公司股权管理遵循“分类管理、宽严相济”的原则。根据持股比例、资格条件以及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保险公司股东分为三类。针对三类股东列出了投资者应具备的条件,并分别设定了股权锁定期。

第一,财务股东是指持有保险公司不到10%股权,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没有重大影响的股东;第二,战略股东是指持有保险公司10%以上20%以下股份的股东,或者持有10%以下股份但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第三,控股股东是指持有保险公司20%以上股份并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具有控制性影响的股东,或者持有不到20%股份但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具有控制性影响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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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监管可以从股权资格、股东行为和事务等多方面有效抑制投资者的持股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它防止了保险公司成为内部控制人的“融资平台”,防止了保险公司成为少数投机者在短时间内积累巨额财富的工具,造成系统性金融风险。同时,愿意做保险的人可以经营保险业务,真正发挥保险行业的风险保护作用。”许飞琼直截了当地说,设立金融股东的目的是通过低持股门槛和简化程序来保持社会资本对保险投资的热情,并确保保险业拥有持续而强大的资本来源和活力;然而,战略和控股股东的进入壁垒很高。特别是控股股东不仅要满足财务和战略股东的要求,还要满足具体要求,如总资产不低于100亿元,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30%,资产负债率和财务杠杆比率不明显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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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持股比例的限制变得更加严格

许飞琼透露,目前,在国内保险市场,超过一半的保险公司有一个单一的股东持有超过三分之一,表明大多数企业在该行业实际上是“一股独大”的企业。从长远来看,这可能会给行业和资本市场带来巨大的隐患,因为这种股权结构很容易导致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失效和财务信息的失真。对于本质上处于债务管理的保险公司来说,其经营风险会急剧增加,最终会影响到保险客户,失去风险保护作为社会稳定器的最基本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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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发挥制衡作用,防范非法利益转移风险,《办法》将单个股东持股比例上限从51%下调至三分之一。它还规定,投资者购买上市保险公司的股票,持股比例达到保险公司股权的一定比例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保险公司报告,保险公司报中国保监会批准;如未获许可,应在规定时间内转出。

《办法》在明确限制保险公司股东持股比例的同时,还设立了负面清单,以赋予保险市场参与者更多的主动权,激发其在中国市场经济发展中的活力,充分发挥其风险保护和经济补偿功能。此外,进一步明确政府的责任边界,进一步创新保险监管模式,加强保险市场交易的法制化,使关联股东持股监管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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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资本约束机制

过去一段时间,一些保险公司经历了大规模经营,出售对保费规模贡献很大的投资产品或分红理财产品,严重依赖资本驱动负债的盈利模式,希望通过利差创造利润。在这种盈利模式下,股票市场已经成为一些公司迅速扩张的领域,甚至盲目投资于与保险无关的行业。从长远来看,它增加了公司的负债,降低了保险产品的研发能力,容易丧失行业的风险保护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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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鉴于此,《办法》对保险公司的资金来源、投资行为和稳定经营做出了相关规定。鉴于股权基金,除了重申资金的合法来源外,《办法》还提出投资者应以货币出资,不得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用信托基金或委托管理基金投资保险公司只能成为保险公司的财务股东,并逐步披露信托计划或委托管理基金的持有人。它还规定,投资者不得通过以下资金直接或间接获得保险公司的股权:与保险公司有关的贷款;保险公司投资取得的资金;以保险公司的存款或者其他资产作为质押取得的资金;以保险公司股权作为质押取得的资金;基于保险公司的财务影响或与保险公司的不正当关系而获得的资金。负面清单用于明确不允许参与股票的基金类型,同时进一步明确审核标准,采用更加明确有效的监管指标,确保投资者资金来源的真实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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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飞琼表示,这将有助于规范行业发展,防止保险资金通过自我注入、自我投资和通过财务管理回收来降低行业风险,同时促进保险资金脱离虚假,更好地服务于国家战略和实体经济。

标题:强化股权管理 保险业调高入股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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