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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资本市场发展迅速,但在快速发展的背后,上市公司却屡屡披露虚假信息、未能及时披露信息、非法使用募集资金、内幕交易、操纵股价、误导投资者,这不仅破坏了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行秩序,也给投资者带来了严重损失。由于制度设计的缺陷,当上述事件发生时,很难有效保护中国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投资者对中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投资者保护不仅是保护投资者的财产权不受非法侵害,也是保护投资者参与证券市场的信心和热情。因此,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是中国证券市场规范发展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建议

我国投资者权利保护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目前,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已逐步形成。随着市场的快速发展,证券市场在基础设施建设、市场监管、资金保障和投资者教育等方面取得了可喜进展,基本形成了国家行政与法律保护、投资者自我保护、市场自律保护和社会监督保护相结合的多层次投资者保护体系。虽然中国资本市场在投资者保护方面取得了一些进展,但近年来,中国证券市场的创新层出不穷,投资者保护远远不能适应日益复杂的资本市场。在金融创新的背景下,我们需要着眼长远,持续深入地开展投资者保护工作。

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建议

(a)立法进展良好,但执行不到位。为了给证券市场的运行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我国自2006年1月起实施了新《证券法》和新《公司法》,以适应投资者保护的实际做法。然而,我国投资者权益的法律保护仍存在诸多困难和不足,投资者权益受到政府部门、大股东、公司经营者、中介机构等各方的侵害。公司治理中董事和经理的透明度、责任性和诚实性相对较差,大股东滥用控股股东优势地位、侵犯公司财产和侵害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屡见不鲜。这表明证券市场监管机构和司法机构在执行《公司法》和《证券法》方面还存在不足,更暴露出大多数中小投资者在依法维权方面的弱势和无助。

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建议

(二)证券公司退出机制不完善,证券公司存在的问题处理不好,难以充分保护投资者权益。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证券公司的退出仍处于较低水平,主要是被动退出和行政干预。证券公司是否退出、如何退出以及证券并发机构的合并、兼并和重组都是由政府根据违规行为的性质和对投资者利益的损害来决定的。这种由行政主导的退出缺乏规范性,容易导致交易成本的增加和效率的损失。近年来,一些证券公司违规操作,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极大地影响了证券市场的稳定运行。鞍山证券、大连证券、富友证券经纪公司、新华证券、佳木斯证券和南方证券因非法经营陷入困境,最终被责令关闭和退出市场。中国证监会对这些证券公司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对于维护证券市场的健康运行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然而,问题券商的处置不仅关系到证券公司股东的利益,也关系到自然人投资者的利益。此外,这些证券机构受到处罚后,通常不仅会使投资者陷入马拉松式的诉讼,而且一般也无法获得所有的损害赔偿。

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建议

(3)上市公司违规频繁,投资者容易陷入陷阱。由于相关制度的缺失和监管的不完善,我国一些上市公司屡屡违规,发布虚假信息,严重误导投资者,广大中小投资者往往成为最终受害者。最近,袁波投资成为a股历史上第一家因重大信息披露违规而被终止的公司。施克瑞的高管因非法使用募集资金接受了采访,新泰电气因欺诈发行被迫退出市场。上市公司在从重组、上市到上市期间,财务舞弊等违规行为频繁发生,严重破坏了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行秩序,给投资者造成了重大损失,挫伤了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心,也引发了一些严重的社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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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非法证券活动屡禁不止,呈现出新的变化。目前,非法证券活动屡禁不止,除地下黑市外,一些新的非法证券活动也开始出现。在证券市场快速繁荣时期,一些非法机构利用投资者急于获利、传播虚假信息的机会,假借发行新股、境外上市之名,大肆从事非法证券发行和融资活动,不仅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也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由于这些非法证券活动具有高度的隐蔽性和欺骗性,投资者很难及时发现,一旦损害事实形成,投资者很难依法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建议

(e)投资者保护自己的能力薄弱,投资者教育的任务仍然艰巨。由于信息不对称、投资知识缺乏和风险意识薄弱,中国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长期以来在证券市场处于弱势地位。实践证明,只有充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证券市场才能健康持续发展,而良好的投资者教育是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关键。近年来,中国证券市场创新层出不穷,中小投资者现有的知识结构和投资能力远远不能适应日益复杂的资本市场。在金融创新的背景下,我们需要着眼于长期、持续和深入的投资者教育。

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建议

关于加强投资者保护的建议

(a)关于保护证券投资者的特别立法。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专门的投资者权利保护法,所引用的法律理论都散见于公司法、证券法等民事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具体条款中。大部分条款过于原则性和概括性,缺乏可操作性,因此在整个投资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体系中无法无缝衔接。要保护证券投资者的利益,首先要注重完善法律制度,建立基本制度。由于制度缺失或存在根本性缺陷,难以建立稳定的市场秩序,也不可能实现对投资者的有效保护。因此,应尽快出台一系列保护投资者的法律法规。

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建议

(2)继续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投资者公平获取证券信息。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需要市场各方的共同努力。合理评估和披露各市场主体的投资者保护状况是投资者保护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信息充分披露,金融监管机构和被监管机构的行为才能受到公众的监督,公众才能积极维护自身利益。中国金融体系的设计,无论是正式的法律法规还是配套的自律规范或行政建议,都应充分体现信息披露原则。这样的金融体系将是一个良好的体系,并受到公众的信任。

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建议

(三)提高执法效率,探索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新途径。首先,要及时制止证券市场的不当行为,尽快消除违法行为的后果,确保整个市场在良好的环境中运行。与上交所、深交所、CICC等管理单位建立直接的数据渠道,实现市场数据的有效集中整合和全面深入的分析判断,构建跨市场、全方位、非死胡同的违法线索发现和处理平台。对资本市场进行全面风险监控、风险预警和风险量化调查。发现证券公司经营管理存在重大风险,可能危及投资者利益和证券市场安全的,及时提出监管和处置建议。第二,我们必须加强分析和判断。密切跟踪市场创新,检查违法行为的变化和趋势,提高执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强化合作机制,及时化解市场风险。第三,有必要建立一个适合中国国情和受损投资者的补偿模式。试图用执法机构没收的非法所得直接补偿投资者。第四,加强证监会系统内部的合作,同时逐步完善与公安、工业信贷、人民银行等单位和相关商业组织的执法合作机制。

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建议

(4)完善投资者教育机制,增强投资者自我保护意识。首先,要大力加强对公益性投资者的教育。为公共机构现有的投资者教育活动提供更多的资金和人力支持;模仿欧美的做法,倡导和培育民间投资者教育基金和公共组织;加强对潜在投资者——青少年投资和财务管理的早期教育,加大投资者教育的普及力度。其次,投资者教育应该反映地区差异。根据适当性要求,完善客户分类管理制度,加强对经济欠发达地区投资者的金融证券知识、投资理论、证券市场法律法规基础教育。在经济发达地区,应重点对投资者进行风险识别和理性投资、投资信息处理、权益保护和维护等方面的教育。第三是将投资者教育与投资者保护结合起来。完善证券经营机构、证券业协会、证监会及派出机构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在客户投诉处理过程中始终倾听投资者声音,关注投资者需求,将投资者教育与受理客户投诉、调解客户纠纷相结合,及时总结分析客户投诉信息,做好投资者教育工作。

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建议

提高执法效率,探索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新途径,及时制止证券市场的不当行为,尽快消除违法行为的后果,确保整个市场在良好的环境中运行;密切跟踪市场创新,检查违法行为的变化和趋势,提高执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受损投资者补偿模式,尝试用执法机关没收的非法所得直接补偿投资者。此外,加强中国证监会系统内部的合作,逐步完善与公安、工业信贷、人民银行等单位和相关商业组织的执法合作机制。

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建议

标题: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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