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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保险业的代表,我深深地感到,中国保险业的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保险的地位和作用还需要进一步加强,这需要国家法律的进一步支持和保障。”3月3日,全国人大代表、原湖北省保监局局长左旭文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虽然近年来我国保险立法取得了很大成绩,但保险领域的法制建设仍需进一步加强,为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创造更好的法制环境。

全国人大代表、湖北保监局原局长左绪文:充分发挥保险的社会治理作用

目前,我国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但缺乏市场化治理的机制和手段。对此,中央政府明确提出“建立市场化机制,吸引社会资本投资生态环境保护,促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

左旭文表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作为第三方治理环境污染的一种有效形式,近年来在各种试点项目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由于需要加强国家层面的立法支持,保险机制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建议全国人大和国务院完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对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实施给予立法支持。

为充分发挥保险机制在推进环境污染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左旭文建议,全国人大在制定和修改相关行政法规时,应将参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作为高污染风险行业企业经营的必要条件,并建立高污染风险企业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同时,出台相关财税优惠政策,充分调动企业投保和保险公司承保的积极性。

近年来,国内药品安全事故时有发生,不仅严重危害人民生命健康,也给后处理工作带来困难,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无论是从行业使命还是从国内外实践来看,保险机制都能在药品安全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左旭文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应高度重视并积极运用保险机制,推进药品质量安全管理,特别是对新药临床试验和上市实施强制保险制度,通过市场化手段为受害者及其家属提供及时有效的赔偿。

但总的来说,由于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我国药品安全相关保险发展不够,保险的功能没有得到有效发挥。左旭文指出,应进一步加强对药品安全责任保险的指导和支持。第一,加强立法支持。全国人大和国务院在制定和修改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时,应当明确鼓励相关机构和企业购买药品安全责任保险。第二,加强政策协调。财政、税务、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应出台优惠的财税政策,如:为参保企业提供保费补贴,税前支付保费;对保险公司等给予适当的税收减免。同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沟通与合作,做好药品安全责任保险发展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工作。

全国人大代表、湖北保监局原局长左绪文:充分发挥保险的社会治理作用

综合社会保障保险是政府运用商业保险提高社会管理效率的科学工具,对于加强公共安全管理,改善公共安全状况,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目前,该保险已在湖北、辽宁、内蒙古和山东推广。

但左旭文直言不讳地表示,综合社会保障保险作为以市场化方式服务“平安建设”的初步尝试,单纯依靠保险公司是难以充分发挥其功能的,需要政府部门明确的政策支持和信用支持。

为了大力发展综合社会保障保险,左旭文建议首先要加强组织领导。建议成立部门参与的综合社会保障保险领导小组,指导各地成立相应的工作推进联系机构,对综合社会保障保险工作进行指导。其次,我们应该出台相关政策。建议出台政策促进治安保险发展,要求地方党委和政府把治安保险作为“安全建设”的一项重点工作。再次,我们应该提供补贴资金。建议制定综合社会保障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对申请综合社会保障保险的农民给予一定比例的保费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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