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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农[2017]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农牧、农村经济、畜牧兽医)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局,中央直属垦区:

为了加强和规范农业资源和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促进资金的统筹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财政部、农业部修订了《农业资源和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农业资源和生态保护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和农业部

2017年4月28日

附件:

农业资源和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业资源和生态保护补助资金使用管理,促进资金协调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印发财政资金协调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蔡羽〔2015〕230号)等规定。

第二条农业资源和生态保护补贴是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农业资源保护、生态保护和效益补偿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农业资源和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由财政部和农业部共同管理,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方式科学、支出方向协调、绩效导向”的原则进行分配、使用和管理。

财政部负责农业资源和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的中期财务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会同农业部分配和发放资金,监督管理资金的使用。

农业部负责编制相关计划,指导、促进和监督农业资源开发和生态保护,会同财政部下达年度工作任务(任务清单),做好资金测算、任务完成情况监督、绩效目标设定、绩效监控和评价等工作。

第二章资本支出范围

第四条农业资源和生态保护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提高耕地质量、草原禁牧补助和草原牲畜平衡奖(直接发放给农牧民,下同)、草原生态恢复与管理、渔业资源保护等支出方向。

第五条耕地质量改善支出主要用于支持东北黑土保护利用、测土配方施肥和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

第六条草原禁牧补贴和草原牲畜平衡奖励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农牧民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草原禁牧和草原牲畜平衡,支持半农半牧区加强草原保护和建设。

第七条草原生态恢复与管理支出主要用于实施草原禁牧补贴和草原牲畜平衡奖励、草原生态保护建设和草原畜牧业发展等基础工作。

第八条渔业资源保护支出主要用于支持渔业增殖和放流。

第九条农业资源和生态保护补贴不得用于修建建筑物、弥补预算支出缺口以及其他与农业资源和生态保护无关的支出。

第十条农业资源和生态保护补助资金主要由农民、牧民、渔民、新型农业经营实体以及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和个人支持。

第十一条农业资源和生态保护补贴资金可以采取直接补贴、政府购买服务、贴息、先建后补、以奖代补、量化资产入股、设立基金等形式。具体由省财政主管农业部门负责。

第三章资金的拨付和发放

第十二条农业资源和生态保护补助资金主要按要素法分配。资金分配的因素主要包括工作任务(任务清单)和工作成效等。任务(任务列表)分为两类:绑定任务和引导任务。不同支出方向的任务(任务列表)根据任务特点和政策目标选择相应的具体因素和权重来计算和分配资金。工作有效性主要基于绩效目标评估的结果。

第十三条农业部应于每年5月15日前,就当年农业资源和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在各省的分配提出建议,并上报财政部。

第十四条财政部应当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90日内,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和农业部分配建议书,审核下达当年农业资源和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并抄送农业部和地方专员办。农业资源和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的分配结果应当在预算文件下达后20日内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农业资源和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支付。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六条农业资源和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实行“大项目+任务清单”管理。除用于约束性任务的资金外,各省可统筹使用本专项支出方向内的其他资金,并全面落实预算信息披露要求。

第十七条各级财政和农业部门要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农业资源和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的结余,按照财政部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农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财政部和农业部下达的任务(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结合本地区农业资源和生态保护的实际情况,制定全省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并于8月31日前以正式文件形式报财政部和农业部备案,同时抄送当地专员办。

第十九条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核实资金支持对象的资格和条件,监督检查工作任务(任务清单)的完成情况,为财政部门按照规定标准拨付和审核拨付资金提供依据。

第五章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

第二十条各级财政和农业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资源和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各地专员办根据财政部和农业部确定的年度工作任务(任务清单)和区域绩效目标,加强对农业资源和生态保护补助资金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按照财政部的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形成监督报告上报财政部。

第二十一条农业资源生态保护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农业资源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农业资源和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的绩效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各级财政、农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规发放资金,向不符合要求的单位和个人(或项目)拨付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拨付或使用资金等。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营私舞弊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公务员法》和《行政监察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关于修订《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资金使用单位或者个人虚报、冒领、挪用或者挤占农业资源和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等行为的,依照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用于支持贫困县开展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和使用试点的部分农业资源和生态保护补助资金,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省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农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财政部和农业部,并抄送当地专员办。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所称省级和省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专员办是指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财政监察专员办公室。农业主管部门是指农业、农牧、农村经济、畜牧兽医、渔业、土地复垦等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农业部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厅的通知》(财农[2014]32号)同时废止。

标题:关于修订《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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