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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昆仑信托有限公司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批准《宁波市银监局关于同意昆仑信托有限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甬银监发[2016]310号),公司章程修改如下:

1.原第三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出资总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修改为:“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出资总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的经营期限为长期”。

2.原第五十五条:“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0日内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修改为:“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0日内召开董事会会议。“。

3.第五十七条原文:“董事会定期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临时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董事。会议通知应当载明会议的议题、时间和地点。在紧急情况和特殊情况下,临时会议不受上述通知期限的限制,改为:“董事会会议应在会议召开十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董事,会议通知应明确会议的议题、时间和地点。在紧急情况和特殊情况下,董事会会议不受上述通知期限的限制。“。

昆仑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公司于2017年2月3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备案。

特此宣布。

昆仑信托有限公司

2017年2月10日

标题:昆仑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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