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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防范打击海上走私等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水上交通安全、公共秩序和生产秩序,保障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国务院《关于清理和取缔“三无”船舶的通知》等。省委、省政府决定清理整顿全省“三无”船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清理范围:

在海南省管辖海域航行和停泊的无船名、无船证、无船籍港的船舶(以下简称“三无”船舶)。申请合法或者伪造渔业船舶名称、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登记证书和捕捞许可证的,一律按照“三无”船舶处理。

在海南省,无证船厂、环境影响评价不达标的船厂,以及未经法定程序非法建造船舶的单位和个人,都属于这次清理整顿的范围。

二是在清理整顿范围内出现“三无”船舶时,船东必须服从当地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的管理,并在指定地点停靠处置。

三、三无船舶应编制并悬挂安全标识牌,这是对“三无”船舶进行安全监管的重要措施,不承认“三无”船舶的合法性。“三无”船舶所有人应逐一签署“承诺函”,严格遵守承诺,自觉接受监督管理。

四、修理船厂(点、车间)严禁开展非法生产活动,一经发现,严肃查处。

五、对拒不服从管理或宣布逾期无人认领的“三无”船舶,由市、县人民政府、洋浦管委会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取缔和统一拆解处理,造成的损失由船舶所有人承担。

六、市县(区)政府、洋浦管委会和农业农村、交通运输、海事、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公安等部门要开展联合执法,加大巡查力度,依法开展清理整顿工作。

七、在清理整顿工作中,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海南省船舶清洗整治领导小组

2020年5月9日

“三不”船舶的处罚依据

-主要关于没收和销毁的法律法规

对“三不”船舶的处罚有两种类型,一种是直接规定“一不”船舶的处罚内容,另一种是分别规定不同的处罚内容。

国务院关于清理和取缔“三无”船舶的通知(1994)的批复

农业部、公安部、交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海关总署:

国务院同意你局发布实施的《关于清理和取缔“三无”船舶的通知》。具体实施办法由你们根据本通知制定。

附件:关于清理和取缔“三不”船舶的通知

国务院

1994年10月16日

关于清理和取缔“三无”船舶的通知

近年来,在一些沿海地区,犯罪分子利用无名称、无编号、无证书、无船籍港的“三无”船舶进行走私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及海上安全,妨碍生产运输的正常运行。为了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海上正常秩序,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我们必须坚决清理和取缔“三不”船舶。特别通知如下:

1.非法建造或者改装的船舶不履行审批手续的,由公安、渔政、渔政监督、港监等港口海事执法部门予以没收;未履行审批手续建造或者改装船舶的船厂,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船舶价款2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未经批准和登记的非法建造、改装船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并没收销售款和非法建造、改装船舶。

关于开展全省“三无”船舶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

二、口岸监管和渔政监管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进一步加强对进出港船舶的签证管理。对停靠在港口的“三无”船舶,港监、渔政、渔政监督部门应当禁止其离开港口,予以没收,并对船舶所有人处以船舶价款2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渔政、渔政、港监部门要加强对海上生产、航行和治安秩序的管理。海关和边防部门要结合海上反走私工作,取缔“三无”船舶。一旦在海上航行和停泊的“三无”船舶被扣押,它们将被没收,船主将被处以低于船舶价格2倍的罚款。

四、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公安边防、海关、港务监督和渔政监督等部门没收的“三无”船舶,可以就地拆解,拆解费用从船舶的废品改价中支付,余额按罚款处理;经批准并办理必要手续后,也可作为执法船舶使用,但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农业部、公安部、交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关总署

1994年1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四次修正案)“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

国务院《渔业船舶检验条例》(2003年)第三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渔业船舶未经检验或者未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擅自下水的,没收渔业船舶。”

农业部《渔业行政处罚规定》(1998年)第19条规定:“无船名、无船证、无船籍港从事渔业活动的船舶,可对所有人处以船舶价款一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予以没收。所有未经审批程序非法建造和改装的渔船将被没收。”

根据《公安部关于沿海船舶边防安全管理的规定》(2000年2月15日公安部令第47号发布,自2000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无船名、船号、船籍港、证书出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予以没收,并可对船舶所有人处以船舶价款一倍以下的罚款。注31、本规定的处罚权限如下: (三)依照本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实施的处罚,由地(市)级以上公安边防部门决定。

关于开展全省“三无”船舶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罚规定》(2000年)第16条规定:“禁止无有效渔业船舶名称、船舶编号、船舶登记证书(或船舶国籍证书)和检验证书的船舶离港,并对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处以船舶价款2倍以下的罚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从重处罚。

《海南省沿海边防治安管理条例》(2012年11月27日海南省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三十二条船舶在海南省沿海港口、港口、海域航行、作业、停泊或者从事其他活动, 公安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申请相关证件,逾期不申请或者拒绝申请的。

专门从事非法犯罪活动的船舶,无名称、编号、证书和船籍港的,予以没收。

主编:刘爽

标题:关于开展全省“三无”船舶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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