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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发布的新资产管理条例进一步明确了资产管理产品的杠杆率限制。新的资产管理条例还规定,发行分级资产管理产品的金融机构应独立管理资产管理产品,不得将其委托给次级投资者。

最近发布的新资产管理条例进一步明确了资产管理产品的杠杆率限制。据业内人士称,这项规定对高杠杆率的结构性产品影响很大,但比之前征求意见稿宽松。业内人士指出,这意味着分层安排的员工持股计划可以继续存在并在未来重新建立,公司的部分大股东也可以通过合理的分层安排增加持股。过去,银行和非银行机构开展的结构性外包产品仍在开发中。

资管新规明确杠杆比例 结构化委外仍存发展空间

结构化外包空空间仍有发展

控制资产管理产品的杠杆水平是新资产管理法规的一个重点。根据新的资产管理规定,公开发行产品和非公开发行产品不得进行评级,评级后的非公开发行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140%。与原征求意见稿相比,已正式实施的新《资产管理条例》删除了“投资单一目标的私募股权产品(投资比例超过50%的,视为单一目标),投资标准化资产比例超过50%的私募股权产品,如债券、股票等,不进行股票评级”的原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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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研究表示,删除相关规定意味着有分级安排的员工持股计划可以继续存在并在未来重新建立,公司部分大股东也可以通过合理的分级安排增加持股。华创债券团队认为,在过去,空仍有银行和非银行机构开展的结构性外包产品,但由于分级产品比例的限制,过去通过信托进行的3:1结构性外包已经面临调整压力。与此同时,过去的结构性非标准产品,包括私人abs产品,也面临着结构性改造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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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调金融机构的独立管理

此外,新的资产管理规定充分考虑市场需求和承受能力,根据不同产品的风险水平设定不同的债务杠杆,并对允许参照行业监管标准进行评级的产品设定不同的评级比例。根据新的资产管理规定,私募产品应根据被投资资产的风险程度(优先股/次优股、优先股中包含的中间股)进行评级。固定收益产品的分类比例不得超过3: 1,权益产品的分类比例不得超过1: 1,商品和金融衍生产品及混合产品的分类比例不得超过2: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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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位量化的私募股权投资者表示,从新的资产管理法规的角度来看,私募股权未来再也无法将投资风险和回报放大5倍甚至10倍的超杠杆。同时,就对不同类型产品的影响而言,它对固定收益、固定收益和非标准化产品的影响更大。

与此同时,新的资产管理条例还明确规定,发行分级资产管理产品的金融机构应独立管理资产管理产品,不得将其委托给次级投资者。分级资产管理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为优先认股人提供资本保全和收益保护安排。记者了解到,过去一些结构性产品的管理者只是名义上的管理者,也就是说,他们实际上将标的资产的投资决策权转移给了劣质投资者或劣质投资者聘请的投资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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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内人士指出,自我管理意味着所有的投资决策,包括基础资产的投资决策,都应该由管理者自己做出,而不是正式的管理。自我管理不仅包括前端底部资产的投资,还包括运营和风险管理。在未来,次等投资者只是纯粹的金融投资者,不能代替经理人进行投资管理,也可以避免次等投资者通过次等产品进行利润转移的吸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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