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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记者苏时珍

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扩大资本市场开放,根据证券法,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证监会关于创新型企业试点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8〕21号),6月6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修订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 同时,还发布了《创新试点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监管实施办法》、《中国证监会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3号——红筹试点企业公开发行存托凭证招股说明书内容和格式指引》。 《试点红筹企业公开发行存托凭证及上市申请文件》、《支持创新型企业在中国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关于开展尽职调查工作的规定》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2号——创新型试点红筹企业财务报告信息特别规定(试行)》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等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发布

这一系列制度的颁布和实施,不仅为我国创新型企业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做出了制度安排,而且有助于改善资本市场结构,完善资本市场机制,发挥资本市场的投融资功能,进一步推动资本市场的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

《管理办法》明确了存托凭证的法律适用和基本监管原则,对存托凭证的发行、上市、交易和信息披露制度作出了具体安排。修订后的《初始办法》和《创业板初始办法》明确规定,符合条件的创新试点企业不再适用利润和无亏损的发行条件。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支持符合国家战略、掌握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的创新型企业,在国内资本市场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是服务供给方进行结构性改革、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重要举措。同时,为了防范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中国证监会对试点企业设置了严格的遴选标准和遴选机制。有意参与试点的创新型企业,经经验丰富的保荐人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全面审慎的验证后,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加入试点和公开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中国证监会将督促企业和中介机构按照合法、全面、严格监管的要求对投资者负责,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对试点企业上市后的持续监管。

《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等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发布

上述负责人表示,需要强调的是,中国证监会将严格控制试点企业和融资数量,合理安排发行时间和节奏。同时,要求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根据各自情况科学设计发行计划,建立合理有效的机构投资者参与询价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促进专业机构投资者积极参与和谨慎报价。希望市场各方理性投资,不随波逐流,共同推动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标题:《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等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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