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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报(记者马景宇)作为创新型企业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发行管理办法的配套文件之一,《创新型企业股票或存托凭证境内发行上市监管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今天上午正式颁布实施。

《实施办法》明确了创新试点企业的审计程序,中国证监会将另行安排试点企业的发行审计。中国证监会受理企业在中国公开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的申请后,将根据咨询委员会的意见判断企业是否符合试点条件。试点红筹企业在中国上市后,原则上不安排在中国发行的cdr和在海外发行的股票相互转换。

具体而言,在发行要求方面,《实施办法》明确规定,申请在中国境内试点公开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的企业,必须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编制证券发行申请文件,由保荐人发起,并报中国证监会。保荐机构应当对企业是否符合试点标准和发行条件出具验证意见。

试点红筹企业发行存托凭证存在股东表决权、公司协议控制结构或类似特殊安排差异的,应在招股说明书等公开发行文件的显著位置充分、详细披露相关信息,特别是风险、公司治理等信息,并依法落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措施。

在审计阶段,中国证监会在受理中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的申请后,将根据咨询委员会的意见判断该企业是否符合试点条件。随后,根据《证券法》、《初步办法》、《创业板初步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按照现行股票发行审批程序,中国证监会另行安排试点企业的发行审核。由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中国证监会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创新试点企业将单独安排发行审核工作

试点企业发行股份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按照本次股票上市的有关规定执行。如果已经在境外上市,可以将境内外公开发行的股票合并计算。试点企业发行存托凭证的,相关上市要求按照拟上市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此外,根据《实施办法》,试点红筹股企业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境外股票在中国减持和退市必须符合两大要求:

创新试点企业将单独安排发行审核工作

首先,试点红筹企业不得在境内公开发行股票的同时出售股票,也不得同时出售股票发行与股票基础股票相对应的存托凭证;其次,试点红筹企业在中国上市后,原则上不安排在中国发行的存托凭证和在海外发行的股票相互转换。

此外,试点企业发行股份时,其股东应遵守国内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以及拟上市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中关于减持股份的规定。

尚未实现盈利的试点企业发行股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试点企业实现盈利前减持上市前持有的股份。

试点红筹企业发行存托凭证的,实际控制人应承诺在中国上市后三年内不自愿放弃实际控制人身份。无利可图的红筹试点企业发行存托凭证的,相关减持安排应符合拟上市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标题:创新试点企业将单独安排发行审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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