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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监管系统在半个月内处罚了44家保险机构

我们的记者苏翔宇

2018年初,中国保监会继续保持2017年的强监管态势。据《证券日报》记者在中国保监会官方网站和地方监管部门官方网站上发布的行政处罚书的不完全统计,从1月1日至1月15日,保险监管系统共对44家保险机构(包括保险公司、专业保险机构、保险公估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兼业机构)罚款2041万元。

据《证券日报》记者报道,今年年初,除了伪造费用、欺骗投保人、承诺合同外福利、将保险收入与银行利率进行比较、未经许可设立分支机构等常规罚款外,保险监管系统还加大了对产品设计不符合规定的处罚力度,三家保险公司因产品设计不符合规定而被罚款。

关于处罚情况,一家保险公司的基层负责人表示,134号文件正式落地后,今年保险产品销售难度加大,许多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以各种方式加大了对销售人员的激励,不可避免地导致成本超支,理解虚假的费用清单并不难。

产品设计中存在许多问题

据《证券日报》记者统计,今年以来,保险监管系统已向民生人寿、长安责任保险、华安财产保险、鲍莉保险、永安财产保险、瑞泰人寿等40多家保险机构发出了处罚函。被处罚的保险公司包括财产保险公司、人寿保险公司、专业保险公司和兼业保险公司。

与往年不同的是,自2018年以来,许多保险公司收到了中国保监会针对产品设计不符合规定的处罚函,这在2017年和2016年是罕见的。

1月11日,中国保监会连续发出三封处罚信,指出三家保险公司的产品设计不符合规定。例如,中国保监会表示,经调查,长城人寿提交中国保监会备案的长城新城三号年金保险产品的现金价值计算存在两大问题。

首先,在利用定价利率计算保单年度末保单价值准备金的基础上,引入大于1的调整参数对第五个保单年度末及以后的现金价值进行调整,变相突破了定价利率和计划费用率的约束。

第二,将不同年龄的顾客的现金价值进行了均衡化,并变相突破了发生率的约束。产品现金价值的计算不合理,违反一般精算原则,不符合《寿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和《寿险精算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时任长城人寿首席精算师的赵建新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除了人寿保险公司,一些财产保险公司也获得产品设计的门票。根据吉林保监局2017年1月11日出具的处罚函,2017年5月至8月,某财产保险公司吉林分公司营业部承保半挂车牵引车按集装箱牵引车投保714商用车保险业务,存在不按规定使用核定条款费率的违法行为。

这也是一种“虚假成本”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获得产品的门票外,许多保险公司今年也获得了虚假费用的门票。据《证券日报》记者统计,至少有五家保险公司收到了保险监管系统对虚假费用的处罚信。

根据深圳保监局出具的监管函,瑞泰人寿因“虚报费用”被深圳保监局罚款25万元。时任瑞泰人寿广东分公司深圳营销服务部副总经理,瑞泰人寿广东分公司深圳营销服务部银豹部销售总监。他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深圳市保监局各罚款5万元。另一家保险公司因“虚报费用”被深圳保监局罚款20万元。

山东保监局出具的监管函还显示,保险公司聊城分公司通过提高银保账户经理的绩效工资,并指示银保账户经理将增加的部分返还给公司来支付费用。

上述保险公司人员表示,134号文件正式落地后,今年保险产品销售难度加大,许多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以各种方式加大了对销售人员的激励力度,这不可避免地会导致成本超支,理解虚假的费用清单并不难。

特别是在开局良好的时候,保险公司的业务在大力推进,靠的就是费用。《东北证券研究报告》提到,“打开一扇好门”有保险公司强有力的激励机制作为后盾,典型的机制是提供接近年度预算一半的营销支持费用来激励代理人和团队。

除了人寿保险公司,许多财产保险公司也因虚报费用而受到处罚。

根据浙江省保监局1月4日出具的处罚函,某保险公司杭州分公司的部分保单按照商业车险保费的1-22%比例,或按照每份商业车险保单50-1500元的固定金额,逐一计提并支付给相关汽车销售公司,涉及商业车险保单2828份,商业车险保费2229万元。浙江保监局表示,相关汽车销售公司向保险公司杭州中智开具了82张发票,发票金额为119万元,发票内容均为“服务费”。上述费用与实际咨询服务项目不对应,实际咨询服务项目是保险公司除汽车保险手续费外,向相关汽车销售公司支付的汽车保险销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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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针对“虚拟费用”,中国保监会在去年7月专门下发的《关于治理车险市场混乱的通知》中提出,各财产保险公司应加强费用预算、审批、会计核算、审计等内部控制管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分配各项经营管理费用,确保业务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得通过直接业务或中间业务收取费用。不得虚开“会议费”、“宣传费”、“广告费”、“咨询费”、“服务费”、“预辩护费”、“租赁费”、“员工绩效工资”、“理赔费”、“车辆使用费”等收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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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就保险监管体系对个人保险机构的处罚金额而言,中国保监会对浙商财产保险的处罚最高。中国保监会近日表示,浙商财产保险在业务、人员聘任、内部控制管理等方面存在问题,并对浙商财产保险处以202万元罚款。

具体来说,首先,再保险不按规定办理。据中国保监会介绍,2014年,浙商财产保险承保了两项保证保险业务,保额为5.73亿元。根据浙商财产保险2014年的资产负债表,单个风险单位即每笔私人债务的比例超过《保险法》规定的实际资本加公积金总额的10%。

二是未按规定使用经批准或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2014年,浙商财产保险承保两年保证保险业务时,仅在一年期货币债券履约保证保险产品的情况下,采取连续发行两份一年期保单的形式,违反了《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等产品管理规定。

第三,准备金没有按要求提取。中国保监会表示,浙商财产保险人为调整了准备金评估的基础数据。例如,2016年12月30日,浙商财产保险删除了准备金评估基础数据中5项索赔的预计损失数据,目的是在2016年末准备金评估中完全不反映上述索赔的影响。人为调整预计损失和删除预计损失数据两项行动导致公司未决赔款准备金在2016年末减少3.66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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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是任命不合格人员。中国保监会表示,自2016年6月以来,孙大庆多次参加并主持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未取得中国保监会高级管理人员资格,并多次作为浙商财产保险公司领导在oa中签署和批准文件。

第五,内部控制管理没有形成有效的风险控制。中国保监会表示,浙商财产保险信用保证保险存在内控制度不完善、制度执行不到位、待估损失金额调整相关设置存在漏洞、未强制设定延期立案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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