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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日,记者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婴幼儿配方食品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将从即日起至3月1日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符合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备案;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相关材料,将备案信息归档备查,并出具备案编号,在备案后1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告备案信息。

同时规定了以下不予备案的情形:分装生产婴幼儿配方食品和委托加工;同一企业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儿配方食品;使用牛初乳原料或在0-6个月大的产品中使用香料和芳香剂;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应备案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备案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取消婴幼儿配方食品备案:备案材料虚假;婴儿配方奶粉生产企业的食品生产许可证被依法吊销或者注销;婴儿配方食品的配方存在安全问题;婴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提出取消备案的;依法应当撤销备案的其他情形。(记者林丽珍)

[我想纠正错误]负责编辑:刘淼

标题:婴幼儿配方食品备案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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