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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下发的《关于推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通知》,从7月1日起-

你可以享受将工作科技成果转化为现金奖励的税收优惠

5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联合下发《关于科技人员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明确自2018年7月1日起,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依法获得批准。根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科技人员从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获得的现金奖励可减少50%,并计入科技人员当月的“工资和薪金收入”

这三个部门表示,此举旨在进一步支持实施国家大众创业和创新战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通知》明确了科技人员是指在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完成或转化科技成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应按规定公布相关科技人员名单及相关信息(国防专利转化除外);科技成果是指专利技术(包括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学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技术成果。

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可享个税优惠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以来,中国初步形成了保护和鼓励创新的全面而广泛的税收政策体系,为创新提供了有效的外部驱动力国家会计学院财税政策与应用研究所所长李表示,新规定允许将需要大力发展的集成电路和生物医药等科技成果纳入优惠政策,这充分体现了中国通过税收优惠促进科技创新的政策取向。

据李介绍,新规定的出台表明,我国除了对企业层面的科技创新给予税收优惠外,还注重对个人层面的创新给予税收优惠,这不仅完善了我国现有的科技创新税收优惠制度,而且覆盖面更广,进一步形成了促进大众创业和创新的良好局面。

此外,根据《通知》,科技成果转化是指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将科技成果转让给他人或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现金奖励是指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在获得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后3年(36个月)内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在转化科技成果时应当签订技术合同,并按照《技术合同认定和登记管理办法》在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进行审查登记,取得技术合同认定和登记证书。

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可享个税优惠

《通知》要求,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应当完善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的核算,不得将正常工资、奖金等收入纳入科技人员科技成果转化的现金奖励。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在给予科技人员现金奖励时,应按《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从国家的长期发展战略来看,人才和人力资本是中国的核心竞争力。因此,个人创新税收优惠将有助于我国人力资本的积累,对促进我国从高速增长阶段向高质量发展阶段过渡具有积极意义。”李对说道。(记者曾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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