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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电子商务平台在此次电子商务立法中的法律性质和责任具有突破性意义。当法律责任要求明确时,竞争对手之间的成本是相似的,竞争是平等的,不会出现不同地区政策法规造成的不公平软环境。法律可预见性的增强也将降低企业经营的风险不确定性。

□刘春泉

“社交电子商务”平台在两三年前并不为人所知,但现在据说有3亿用户,从流量和其他指标来看,它已经超过了一些已经开业十多年的老牌电子商务公司。近日,有报道称,品多多被有关部门点名,并移交给当地监管部门调查,这让笔者感到意外,并引起了相关投诉的关注。调查发现,正如阿里巴巴集团发布的2017年知识产权报告所述,由于大型电子商务的假冒和促进消费转型升级,假冒商品有向微商、品多多多等平台转移的迹象。那么,在监管和投诉的压力下,电子商务平台多年来在打击假冒伪劣商品上投入了多少精力和成本?如果一个新的“野蛮人”不注意交通和销售指标,怎么能说服其他企业呢?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如果法律中没有明确的定义,新兴市场进入者是否应该重新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逐步建立平台治理体系?这些都涉及到电子商务立法研究中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如何界定电子商务平台的责任?

让电商法为网络平台 责任界定树立标杆

本月晚些时候,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将审议电子商务法草案。此次电子商务立法的一个重要背景是,我国各级立法和政策中与电子商务相关的文件比较复杂,这实际上影响了电子商务的发展。因此,一旦电子商务法界定了平台责任的边界,就可以为抵制未经严格论证的规范性文件的不合理要求提供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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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任何制度建设中,我们都必须权衡利弊,不断区分情况,细化规则,疏通组合,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弊端。就电子商务平台而言,与之前的豁免相比,定义责任几乎是零风险,并且是从零到一的关系。交通和效率不能兼而有之,效率可能会受到影响,并且可能经常存在非致命的诉讼或行政处罚的风险。因此,在明确平台职责后,风险可预测性强,电子商务平台应以理性、有根据、合理的方式应对监管、公正甚至舆论的风险。合规性投资可以包含在成本预算中,这足以避免灾难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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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3年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我国首次在法律上使用了网上交易平台的概念,但如果不出意外,电子商务平台服务提供商的特殊法律地位将在本次电子商务立法中首次得到明确。由于法律的取消规定了网上交易平台不同于卖方,一般不直接对对方的消费者承担责任,法律责任在平台法律性质确立后是一个突破,这将增加电子商务平台的成本。然而,从民商法的角度来看,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交易平台几乎可以免除责任,但从更多的市场管理法律法规的角度来看,平台厂商对平台所提供的服务负有管理责任,如《知识产权法》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注意义务、网上交易管理办法中的商户结算审核责任、各种电子商务行政许可法律法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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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电子商务平台的管理责任将导致人力和财务成本的增加。然而,中国的电子商务已经运行了十多年,成熟的电子商务已经建立了一个体系,这对新进入者来说是一个竞争优势。按照规定经营的企业有理由要求政府和司法当局维持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软环境。对于新进入市场的人来说,与十多年前创业时期电子商务的野蛮发展相比,现在懒于履行管理职责的法律风险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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毫无疑问,划定责任边界将导致电子商务平台可能从基本没有法律风险转变为经常有小的法律行政处罚和诉讼法律风险,这是本课题的应有之义。在电子商务平台的管理责任明确后,与完全市场化的自我演进相比,例如,近期媒体曝光的重复模式的高峰流量将对效率产生一定影响。但是,很明显,只要立法具有前瞻性,电子商务平台的管理责任边界就清晰了,这也是对企业的最大保护。世界已经看到,舆论风暴是制约企业的一个主要因素。然而,在法律规则明确的地区,即使企业陷入舆论风险,它们也会安全得多。如果他们处理得当,他们甚至可以得到额外的分数。例如,facebook最近面临英国剑桥分析公司对其平台用户数据的滥用,其在国会作证时的谦逊表现赢得了许多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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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法律责任要求明确时,竞争对手之间的成本是相似的,竞争是平等的,不会出现不同地区政策法规造成的不公平软环境。法律可预见性的增强也将降低企业经营的风险不确定性。一般来说,即使违规罚款或在合规操作中败诉,也在可接受的范围内。至少可以说,法律风险是可以预见和预防的,没有必要担心伤害骨头甚至被摧毁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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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性本身是专业性的,它形成了企业声誉,并为资本和其他潜在的外来者等竞争对手设置了门槛。电子商务平台如何管理企业和商品以降低风险绝非易事。对个人来说,这是专业技能;对于企业来说,这就是商誉和服务质量的力量。同时,遵纪守法的企业也有正当的理由要求政府维护公平的环境,查处极少数屡教不改的违规者,使守法诚信的人不致蒙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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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有2800多个县级监管执法机关和法院,这意味着大型平台企业可能面临许多不确定性。作者理解这种困难和担忧,但为什么其他行业的大企业不能呢?因此,明确电子商务平台的职责是大势所趋。如果遇到执法问题,可以通过政策和司法解释来解决,最终解决消费者遇到的问题。

电子商务平台整合了各种实体商务领域的各种功能,因此对平台的监管和治理不应由单一的法律关系来规范,而应综合治理。电子商务立法应该对算法歧视、预付定金、过度收集个人信息等有更详细和明确的规定。,并且还应该注意平等地引进国际规则。

电子商务平台是一种网络平台。360线之后,它很可能是基于互联网的,但360线将不包括在互联网线路中。今后,一些部门将逐步重视相关网络平台的作用,并制定法规。例如,2015年修订了《食品安全法》,增加了在线食品交易的第三方平台提供商应向接入网络的食品运营商注册其真实姓名、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并审查其许可证的规定。此次电子商务立法中对电子商务平台法律性质和责任的研究具有突破性意义,希望能为今后其他领域的网络平台立法树立一个标杆。

让电商法为网络平台 责任界定树立标杆

(作者是段、段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副主任)

标题:让电商法为网络平台 责任界定树立标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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