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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朱文斌编辑孙芳

6月13日,原审被告人顾、等人虚报注册资本,非法披露或未披露重要信息,挪用资金,在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进行了公开审理。

回顾2008年1月30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宣判后,顾对等人提出上诉。2009年3月25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2年9月,顾出狱后,提出了申诉。经审查,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7日作出再审决定。本院根据原审判决认定的“虚报注册资本罪”、“违规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和“挪用资金罪”三种犯罪进行了调查。

最高法再审顾雏军案 开庭质证116项证据

13日上午,庭审持续了近三个半小时,主要是对原二审裁定的虚报注册资本罪进行了调查,控辩双方分别发表了意见。在审前会议上,辩方对所涉及的24条证据提出异议,法院对这些有争议的证据进行了分组质证。

其中,第四组证据涉及顾、等人虚报注册资本6.6亿元。顾及其辩护人认为公安机关的取证程序违法,对证据的真实性持有异议。检方回应称,本案接受的证人证言符合证据的“三性”要求。调查人员在向证人取证前依法告知证人;在讯问过程中,证人自然作证,如实记录,不存在教唆或引诱证人的情况。

13日下午,庭审主要围绕原二审裁定的非法披露和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展开,历时约5个半小时。在这一部分中,有66条证据是顾所质疑的。

顾指出,在压力下销售商品是家电行业的普遍做法,这是正常的行为,不构成虚假销售和虚增利润。在这方面,检方称,科龙电气及其分支机构从2002年至2004年通过签发销售交货单或发票向经销商进行虚假销售,但货物没有离开仓库。事实上,它所谓的商品销售是为了夸大业绩。

13日晚19时,法院调查了原审中发现的挪用资金的事实。二审最初的裁决为此列举了39条证据。这一次,有26件证据是顾提出的。

根据原审二审判决,2003年,原审被告顾为收购扬州亚星客车(600213,咨询股份),委托原审被告等人以顾、顾父子的名义申请设立扬州绿酷,注册资本10亿元,其中以现金出资8亿元,以无形资产出资2亿元。为募集8亿元注册资本,同年6月18日,顾指示等人向科龙电器募集资金2.5亿元,并指示向江西科龙募集资金4000万元。同日,2.9亿元人民币划入天津绿酷在中国银行扬州分行营业部开立的账户(601988)...原审认定顾、、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

最高法再审顾雏军案 开庭质证116项证据

根据法院提供的相关证据,顾及其辩护人认为,科龙与绿酷在当时进行了大量的金融交易。绿酷在旺季借钱给科龙,科龙在淡季还钱,这不构成犯罪。其中,2.5亿元的所有权主体是科龙冰箱,顾不是科龙冰箱的经理,因此不能将科龙冰箱与科龙电器混淆。控方表示,顾是否在科龙冰箱工作并不影响2.5亿元的所有权,从科龙冰箱账户向绿酷转账2.5亿元的全过程是清楚的。

最高法再审顾雏军案 开庭质证116项证据

截至发稿时,审判仍在进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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