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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的初步审查

提议将起征点从每月3500元提高到5000元

中新网6月19日电(记者彭波)6月1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财政部部长刘坤在解释中表示,草案综合考虑了人民消费支出水平增长等多种因素,将工资、薪金、劳动报酬和报酬收入的基本扣除标准提高到5000元/月(6万元/年)。按照这一标准,结合税率结构的调整,工资、薪金等综合收入纳税人的税负总体上有不同程度的下降,特别是中低收入群体的税负明显下降,有利于增加居民收入,增强消费能力。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多部法律草案

草案完善了对纳税人的规定,借鉴了国际惯例,明确引入了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的概念,并将作为判断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的标准的中国境内居住时间从目前的1年调整为183天,以更好地行使税收管辖权,维护国家税收权益。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采用分类计税方法,将应纳税所得额分为11类,实行不同的计税方法。草案将工资、工资收入、劳动报酬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等四项劳动收入(以下简称综合收入)纳入综合征税范围,实行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在现行工资薪金所得税率的基础上,将按月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为按年计算,并对部分税率区间进行优化调整。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多部法律草案

草案还适当简化了应纳税所得额的分类,将“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收入”调整为“营业收入”。根据当前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收入和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租赁经营所得税率,五级税率5%-35%不变,各档次税率适当调整。最高等级税率的下限从10万元提高到50万元。营业收入、利息、股息、红利收入、财产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意外收入和其他收入仍实行分类征税,个人所得税按规定单独计算。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多部法律草案

草案提高了综合收益的基本成本扣除标准。根据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工资和薪金的基本扣除标准是每月3500元。劳动报酬、报酬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不超过4000元的,扣除800元;超过4000元的,减去20%的费用。草案将上述综合收入的基本费用扣除标准提高到5000元/月(6万元/年)。本标准统一适用于在中国无住所但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的纳税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但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的纳税人,不保留特别附加扣除。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多部法律草案

草案在提高综合收入基本扣除标准的同时,明确了继续执行现行的个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依法确定的特殊扣除项目,并增加了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特殊附加扣除项目,如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费用、住房贷款利息和房租等。特别附加扣除考虑了个人负担的差异,更符合个人所得税的基本原则,有利于税收制度的公平。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多部法律草案

针对当前个人利用各种手段逃避个人所得税的现象,为堵塞税收漏洞,维护国家税收权益,草案参考了《企业所得税法》中的反避税条款,赋予税务机关对个人不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转移财产、在境外避税地避税、实施不合理的商业安排以获取不正当税收利益等避税行为,按照合理的方法进行纳税调整的权力。规定税务机关进行纳税调整,需要补税的,应当依法补税并加收利息。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多部法律草案

电子商务法草案进入第三次审理

电子商务将禁止搭售商品作为默认选项

中新网6月19日电(记者彭波)6月1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对电子商务法草案进行了第三次审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宪法委员会副主任丛斌的修改报告。

根据第二稿,电子商务运营商被定义为自建网站运营商、电子商务平台运营商和平台内电子商务运营商。有人指出,应该明确的是,这一范围并不包括个人转让二手商品供个人使用等非商业活动,还包括通过微信、网络直播等方式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在这方面,草案第三稿将这一规定修订如下: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和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多部法律草案

电子商务经营者是否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是公众关注的焦点。在起草、审议和征求意见的过程中,出现了两种意见:有人认为,所有个体经营者都应进行登记;有些人认为,除了需要行政许可的经营活动外,个体经营者应当免除登记。对此,政法委员会和法律事务委员会进行了重点研究,认为有必要从商业登记和税收征管制度的整体考虑,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登记,体现网上和网下的公平竞争。然而,在实践中,许多个体经营者交易频率低、金额小,法律要求平台验证他们的身份,但不要求他们注册。因此,草案第三稿明确规定,个人在从事“零星小额交易活动”时,不需要注册成为市场主体。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多部法律草案

在日常生活中,一些电子商务经营者经常以误导的方式推送商品和服务信息,在搭售商品、退还保证金、格式合同等方面存在许多不合理的做法,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这方面,草案第三稿提出了有针对性的规范,要求电子商务运营商提供不针对消费者个人特征的选择,并在根据消费者的爱好和消费习惯销售商品或服务时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搭售商品或服务时,电子商务经营者应该引人注目地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力,而不应该把搭售商品或服务作为默认选择。电子商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收取保证金时,应当明确说明退还保证金的方式和程序,不得设定不合理的退还保证金条件。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同意消费者通过格式条款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多部法律草案

针对电子商务平台未能及时采取措施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情况,第三稿审议稿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责任。,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的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不履行平台内经营者对涉及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资格审查义务,不履行对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并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多部法律草案

鉴于电子商务运营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电子商务平台运营商限制其他平台运营商开展业务活动的行为,第三稿明确规定,如果电子商务运营商因其技术优势、用户数量、控制相关行业的能力以及其他运营商在交易中对电子商务运营商的依赖而拥有市场支配地位,则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或限制竞争。电子商务平台运营商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技术等手段对平台内与其他运营商的交易、交易价格和交易进行不合理的限制或附加不合理的条件,或收取不合理的费用。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多部法律草案

人民日报(2018年6月20日02版)

标题: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多部法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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