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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近日下发了《关于企业委托境外R&D费用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委托境外R&D活动发生的费用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80%计入委托方境外R&D费用。委托境外R&D费用不得超过境内合格R&D费用的2/3,可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上述费用的实际金额按照独立交易的原则确定。如果委托方与受托方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R&D项目费用的详细情况。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标题:三部门明确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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