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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中国证监会对涉嫌欺诈发行金亚科技等违法犯罪问题进行了全面查处,并将涉嫌欺诈发行金亚科技的相关人员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近日,《中国证券报》记者采访了中国证监会一线调查人员,深入分析了金亚科技欺诈发行案的特点,揭露了其财务欺诈手段。

专家表示,只有将行政手段、民事赔偿和刑事处罚紧密结合,切实加大对欺诈发行等证券犯罪的处罚力度,才能有效震慑犯罪分子。

办案人员对欺诈技巧的深入分析

金亚科技成立于1999年11月,是原创业板(创业板首批28家上市公司)的“28星”之一,堪称创业板的老牌公司。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调查,金亚科技通过虚拟客户、虚拟业务、虚拟合同、虚拟支付等方式,欺诈性地增加了其收入和利润,从而骗取了ipo批准。其中,2008年1月至2009年6月的虚增利润分别达到3736万元和2287万元,分别占当期公开披露利润的85%和109%。

“金亚科技的实际控制者知道如何利用利益来赢得人们,并建立一个完整的欺诈利益链。这导致该案具有许多不同于一般欺诈性发行案件的特点。”中国证监会调查人员表示。

首先,涉及到许多主题。金亚科技作为首批在创业板上市的28家公司之一,有着“优胜劣汰,种子玩家”的光环,但其背后实际隐藏的是一群冒险家和投机者在做着蒙蔽市场的非法活动。具体来说,实际控制人的许多家庭成员参与了欺诈,并且分工明确,相互合作。此外,金亚科技ipo相关中介机构并未采取行动,甚至严重失职,为其出具虚假报告,合谋造假。

行刑结合有力震慑 办案人员拆穿金亚科技造假把戏

第二,涉及的地理范围很广。该案涉及南北、东西2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给调查带来很大困难。

上述调查人员表示,金亚科技的作案手法多种多样,令人费解。

第一,“假、真、假”,用尽了各种手段。为了虚增利润,涉案人员“无中生有”,不仅虚构客户、伪造合同、伪造材料和产品收发记录,甚至私自刻制公章、伪造银行文件、伪造确认函。“什么也做不了,只有意想不到的事”;“变得越来越小”,夸大了与客户的交易规模;“化整为零”,将客户的支行分开,分别记账,每个家庭都会有一些假期。和解时,将放置“摇头丸”,这将增加跨家庭调查的难度;“伪金融创新”,首先签订框架协议,然后伪造补充协议,夸大销售额,将销售模式改为分期付款方式,伪造期末收入确认条件,提前确认收入;“假装真实”,收入是虚假的,但有真实的资金收支,发票是开具的,这实际上是资金的体外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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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注意大的,放开小的”。膨胀收入的主要类型是软件产品。由于软件的毛利率高,它还可以享受增值税和所得税的税收优惠,降低建设成本。

第三,“避实就虚”。膨胀库存的类型主要是软件。当前时期的硬件是扁平的,而软件被留在时期的末尾,这使得检查和验证变得困难,并且蒙混过关。

第四,虚增客户的类型主要是偏远地区的企业,或多头管理难以协调的企业,这故意增加了办案人员审计核实和调查取证的难度。

“尽管如此,经过调查人员的不懈努力,我们已经基本查清了金亚科技欺诈发行的违法事实。”上述调查人员强调,初步发现保荐人联合证券、审计师广东大华德禄会计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机构尹田律师事务所涉嫌出具虚假内容的证明文件,将依法严肃处理。从整个案件的处理来看,我们坚决贯彻“依法、全面、严格”的监管理念,坚持“有罚必罚、有重必罚、有搬必罚”的原则,继续保持对违规发行、欺诈发行等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给公司戴上紧箍咒,给中介机构敲响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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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厉的惩罚意义重大

“金亚科技是创业板上的老公司。由于财务异常,该公司也受到了处理,并受到了媒体的质疑。”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李国认为,这一次,由于年报中的虚假陈述,甚至通过虚假客户、虚假业务、虚假收款、虚假合同等方式虚假增加收入和利润,证监会进行了全面调查,深交所启动了强制退市程序,这有利于改善市场生态,维护规则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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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开大学金融发展研究所所长田表示,ipo环节的违法犯罪从源头上直接扭曲了中国的证券市场体系,严重扭曲了资本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参与关联公司发行或交易的市场投资者往往遭受重大损失,严重影响市场信心,直接影响中国资本市场的有序建设。“这是中国证监会对过去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监管的具体体现,也是将欺诈发行等刑事问题移送公安机关进行法律监督的必然做法。全面查处上市公司的欺诈行为,是发展公平、公正的中国资本市场的必要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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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亚科技的欺诈发行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诚信是资本市场的底线之一。欺诈性发行也违反了这一底线,应该受到调查。”国浩律师事务所集团执行董事、国浩律师资本市场研究中心主任刘伟表示,虚假发行是金亚科技在资本市场上虚假陈述等违法行为的根源。金亚科技欺诈发行的成功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一步作出虚假陈述等侵害投资者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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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伟表示,中国证监会依法全面查处金亚科技欺诈发行等违法犯罪问题,将金亚科技欺诈发行等犯罪问题及相关人员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有利于打击欺诈发行、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遏制挑战证券市场诚信底线的行为。

采取更多措施增加非法成本

“为了惩罚企业的非法活动,我们必须确保它们的非法成本远远高于非法收益,以便它们能够减少浑水摸鱼的心态。”田认为,相关中介机构是从事分销工作的专业人士,需要付出极大的代价。在国外,欺诈性发行通常会导致相关中介机构破产。

“近年来,中国证监会和香港交易所修订并完善了退市规则。对于其他公司来说,有操作先例。金亚科技案应按照推进上市公司退市的程序执行。”李国表示,在这个过程中,要注意给投资者必要的提醒。相关机构可以采取先支付赔偿金的做法,后续的民事赔偿诉讼有望跟进。

目前,深圳证券交易所已经启动了金亚科技的强制退市程序。

对于在此过程中如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田认为有必要明确赔偿责任并追究相关机构的责任;履行控股股东义务,履行回购等发行承诺;发行人、保荐机构和其他相关机构需要依法承担民事赔偿义务,依法履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责任。

刘伟建议增加分配过程中的举报奖励。以金亚科技为例,其承销赞助费高达1600多万元。与目前30万元的举报奖励相比,类似的造假事件很难遏制。在成熟的外国资本市场,欺诈性发行的付费报告通常没有上限。例如,美国规定奖金比例可高达罚款金额的30%。对于ipo企业,应设立投资者保护专项基金,并在未来发现虚假发行时,将ipo募集资金的一定比例投入该基金,以补偿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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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刘伟还认为,新泰电气的案例可以效仿,保荐机构可以设立预付款专项基金,补偿合格投资者的损失。

进一步加大执行与处罚的结合力度

中国证监会此前表示,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刑事案件的规定》,证监会专门与公安机关进行了协商,决定将涉嫌欺诈发行金亚科技的相关人员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证监会强调,此案的移交是证监会综合运用行政刑事惩戒制度遏制新股发行违法犯罪、净化市场环境的一项重要工作措施。

然而,业内人士认为,在推动执行与加大对欺诈分销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力度相结合方面,仍存在一系列挑战。

田认为,如何将民事赔偿制度化、规范化是最大的挑战。事实上,从法律角度看,刑法、行政法和民法构成了一个相对完整的法律体系,并形成了一个顶层的法律体系框架。他们在不同层面相互支持、协调和合作。它们共同构成了欺诈性发行的限制性制度。但是,在实施层面和具体步骤上,协作工作存在许多不平衡和不足。

"如果金融监管仅仅被视为一种行政行为,那么惩罚往往是有限的."田表示,只有“执行与执行相结合”,将行政手段、民事赔偿和刑事处罚紧密结合起来,才能真正加大对严重危害社会的证券欺诈发行等犯罪的处罚力度,才能有效震慑犯罪分子,防止金亚科技屡犯造假。

田建议,要明确发行欺诈实际上是金融诈骗犯罪,同时要修改刑法,延长刑期,提高罚款上限,以适应打击和遏制证券犯罪的实际需要。我们亦应考虑在证券市场引入集体诉讼制度,以有效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行政处罚和刑事侦查是证券市场履行法律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它们在认定标准、举证责任和处罚尺度上有所不同。在趋同性和差异性方面,理论界和实务界有时会有不同的理解,这实际上已成为金融领域中一种相对普遍的现象。”李国表示,金融监管部门除了对投资者进行宣传教育外,还应进一步加强与司法系统的沟通与协调,形成更加清晰、合法、实用的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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