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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沈阳5月1日电(记者何勇)近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会同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卫生计生委联合发布了《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试行)》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40家定点医院将暂不对罪犯实施监外诊断和检查。今后,辽宁省罪犯将暂不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诊断和检查,而是委托省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诊断或监外妊娠检查。

罪犯病情诊断应委托省政府指定医院进行

此前,辽宁省疾病鉴定由省司法厅指定的司法鉴定机构负责。省政府指定的40家定点医院分布在全省14个城市。今后如需调整,省政府授权省司法厅会同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卫生计生委等有关部门,共同研究确定由省政府指定的辽宁省罪犯暂予监外就医的医院。

根据《意见》,不能自理的罪犯的鉴定应由监狱、看守所和人民法院进行,由省政府指定的医院的两名以上医务人员参加。经鉴定组确认后,报监狱长、看守所所长和人民法院院长复核。对暂予监外医学诊断或妊娠检查的罪犯,委托单位应向省政府指定的医院提交《监外医学诊断和妊娠检查委托书》,由医院指定的部门及时安排诊断和检查。

罪犯病情诊断应委托省政府指定医院进行

《人民日报》(2017年5月2日,第11版)

标题:罪犯病情诊断应委托省政府指定医院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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