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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备受舆论关注的南京南站“杨幺案”将于近日开庭审理。撇开法律方面不谈,一个新生命因为鲁莽的跳跃而消失了,这本身就是一个彻底的悲剧。

此案引起公众高度关注的原因有些复杂,但笔者认为主要原因可以归纳为两点:一是监控录像和路人用手机跳进站台的骇人残忍画面被记录下来,具有很大的传播效果;第二,事件发生后,杨幺的家人与南京南站的上级单位南京南站进行了沟通。杨耀一家的律师认为上海铁路局和南京火车站应该承担80%的责任,这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的讨论。

横穿铁道被挤身亡 死者只需负20%责任?

事实上,在进入真正的法律程序之前,杨幺的家人已经和南京南站进行了协商。铁路方面坚持要求杨耀承担全部责任,并出于人道主义原因支付7万元,这是他的家人所不能接受的。

那么,杨灿姚家的说法能够实现吗?我们能得到法律支持吗?

杨耀一家主张铁路方承担80%的赔偿责任,关键是要证明铁路方没有履行相应的安全保护和警示义务。

律师在《被采访的杨幺案》中表达的几个主要观点也围绕着这一关键点。让我们从法律规定的角度来分析杨的律师陈述的理由。

首先,杨幺的律师说:“看了网上的视频后,我们只看到了死者杨幺穿越铁轨,后来被救出的过程,但他为什么会从铁轨上下来,从站台上下来,与火车相撞呢?在那之后,有没有一个旋转和被挤压的过程?”

我们可以做这样一个法律分析:从网上发布的现有视频来看,他独自穿越铁轨,试图爬上21号站台,与火车相撞,这是他死亡的直接原因。至于他为什么跑下讲台,是否有一个旋转和被挤压的过程并不是本案的关键。

其次,杨耀案的律师认为:“《铁路法》规定,如果列车与行人发生碰撞,作为司机的司机应当采取紧急制动措施,因此我们不能判断他在杨耀事件中是否采取了紧急制动措施。现场留下的血迹是很长的血迹。有没有直接导致他死亡的挤压过程?”

问题的关键在于汽车列车是否采取了制动措施。司机表示他已经采取了制动措施,列车正在行驶,不能立即停车。一般来说,当列车进站时,它处于制动状态。此外,火车不同于普通的交通工具,承载着许多乘客的安全。如果刹车可能对机上乘客造成伤害,可不依法采取刹车措施。

根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调查和处理条例》第18条...事故发生后...为了确保铁路旅客的安全或因特殊运输需要而停车,您不得停车……”

由此可见,列车制动与否不能作为证明铁路故障的法律依据。

第三,杨耀一案的律师认为:“列车晚点是不是间接导致死者杨耀做出跨越铁路轨道的危险行为?杨幺在站台上,南京南站是管理方。是否有相应的安全和警示措施?”

笔者根据自己的法律经验,认为列车晚点与否并不是死者做出越轨危险行为的合理理由,其行为已经超出了普通人的逻辑范畴。

大多数人,即使迟到,也就是等待,最多也只会抱怨一次。此外,一家电视台此前曾实地走访南京南站,地面上有一条醒目的黄色警示线,站台一侧有醒目的红色字体,上面写着“禁止穿越轨道”。此外,当案件进入庭审阶段时,站方应提供更全面的站内安全证明和预警措施。

第四,律师在杨耀一案中说:“作为一个负责人,杨耀不应该跨越铁路轨道,所以我们认为他也有一些责任。我们根据上海铁路局和南京站80%的责任和杨耀自己20%的责任来索赔。”

最后,法律明确规定了铁路应承担的责任。

《铁路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因铁路交通事故和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人身伤亡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因受害人攀越、跨越、损坏或者移动铁路两侧的防护墙、围栏或者其他防护设施跨越铁路,盗窃货车,攀越正在行驶的列车,通过没有人行通道的铁路桥梁或者隧道, 攀登高架铁路线路以及其他过失行为,擅自进入铁路线路、车站、货场等铁路作业区,造成人身伤害的,铁路运输企业的赔偿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的过错程度适当减轻,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横穿铁道被挤身亡 死者只需负20%责任?

(一)铁路运输企业未完全履行安全保护、警示等义务,受害人有上述过错行为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总损失80%至20%的赔偿责任;

(二)铁路运输企业已全面履行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如果受害人仍有上述过错行为,铁路运输企业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总损失的20%至10%。

第七条被害人在横过未闭合的铁路线时发生过失,造成人身伤害的,依照前条的规定处理。受害人拒绝服从门卫的劝阻,或者无视警示信号和禁行标志,或者在铁路沿线纵向行走,或者坐卧在铁路线上,造成人身伤害,铁路运输企业证明其已充分履行安全保护和警示义务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如果杨尧不能证明南京南站未能履行其安全保护和警示义务,该铁路不需要赔偿。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如果行为人有过错而无视警告,造成损害后果,铁路责任最多在20%至10%之间。

从现有的公开材料来看,杨耀很难证明南京南站未能履行其安全保护和警示义务。

从公开发表的材料中可以看出,杨幺自己的错误是非常明显的。杨幺是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并且受过高等教育,所以他应该能够意识到跳台越轨的巨大危险。它不幸的直接原因是它私下跳下站台并越过轨道,这导致它与火车相撞并被撞死。

因此,从现有的资料来看,笔者认为,如果杨能够获得损失的10-20%的赔偿,那将是最好的结果。当然,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也会酌情考虑其他因素。无论司法部门如何决定责任的比例,人们都应该从这件事中吸取足够的教训,以避免悲剧的再次发生。

标题:横穿铁道被挤身亡 死者只需负20%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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