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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银2月23日报道,根据《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同业拆借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关于建立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系统的要求,近日银监会发布了《同业拆借资金存管业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相关部门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问。

其中,问题是:第三方支付机构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能否开展网上贷款资金存管业务?银监会指出,《指引》明确了商业银行独立资金存管的业务模式。主要原因如下:第一,《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应选择合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基金托管机构管理客户资金。和监管,第三方支付机构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具备存款人自身的业务主体资格;二是中国人民银行颁布实施的《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43号)也明确规定,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从事信贷、融资、理财、担保等金融服务。机构开立支付账户,第三方支付机构作为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具备开展资金存管业务的基本条件,但《指引》不禁止存款人和第三方

标题:银监会:支付机构不具备存管人业务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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