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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1月23日电(记者朱培贤)记者23日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郑州市杨医生劝阻老年人在电梯内吸烟,导致老年人突发心脏病死亡”。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了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的判决,变更了一审判决认定杨不承担侵权责任,不需要赔偿老年家庭成员1.5万元的判决。

2017年5月2日上午,郑州的杨医生建议一位老人不要在小区的电梯里吸烟,两人发生了争执。几个小时后,老人死于突发心脏病。老人的家人立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杨医生赔偿40多万元。

金水区法院对此事进行了一审判决,认为杨的行为与老人的死亡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但老人确实是在与杨发生口头纠纷后突然死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4条,如果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都没有过错,他们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担损失。杨医生被判赔偿老人家属15000元。

之后,老人的家人拒绝接受一审判决,并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发现,该老人有心脏病史,并于2007年接受了心脏搭桥手术。根据监控录像的内容,在事件发生期间,老年人更加激动,情绪激动程度随时间不断升级;在整个过程中,杨表现得较为冷静和克制;他们只有语言交流,没有拉扯行为,也没有身体冲突。经过核算,三段监控录像显示,杨与老人的接触持续不到5分钟。

劝阻吸烟者不担责不出钱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杨劝阻老年人在电梯内吸烟的行为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是一种合法的劝阻行为。尽管杨戒烟的后果和老人的死亡在时间上相继发生,但两者之间并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杨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的前提是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法律因果关系,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因此,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有误,驳回了死者家属田女士的诉讼请求,田女士在一审和二审中承担了14000余元的诉讼费用,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人民日报》(第11版,2018年1月24日)

标题:劝阻吸烟者不担责不出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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