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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7日,商务部发布2018年第38号公告,初步认定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高粱被倾销,中国国内高粱产业遭受实质性损害,倾销与实质性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决定自2018年4月18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高粱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商务部贸易救济和调查司司长王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在美国高粱反倾销案立案两个多月后,商务部宣布了初步裁定。你有什么特殊考虑?最近,中美贸易争端引起了广泛关注。这是中国对美国一系列贸易保护措施的反击吗?

答:根据中国《反倾销条例》第30条和世贸组织《反倾销协定》第7.3条,调查机关有权在立案后60天内作出初步裁定并采取临时措施。本案于2018年2月4日立案,初步裁定于2018年4月17日做出,符合中国法律和世贸组织规则。

立案后,调查部门通过发放问卷、听取意见、走访高粱主产区等方式进行了调查,并做出了客观的决定。初步调查结果显示,美国高粱在中国市场存在倾销行为,倾销幅度较高,严重影响了中国国内高粱市场。美国高粱对中国的出口量大幅增加,从2013年的31.7万吨增加到2017年的475.8万吨,增幅为14倍。同时,美国高粱对中国的出口价格从2013年的每吨290美元下降到2017年的每吨200美元,下降了31%。结果,中国高粱价格下跌,中国高粱产业遭受重大损失。

商务部王贺军:美倾销行为导致中国高粱产业受实质损害

美国利益相关者可以继续参与后续调查程序,并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和世贸组织规则表达他们的意见和关切。调查机关将严格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世贸组织规则,保障所有利益相关者的正当程序权利,公开透明地开展调查,客观公正地做出决定。

中国一贯反对滥用贸易救济措施,主张严格按照世贸组织规则和中国相关法律进行贸易救济调查。中国愿扩大与美国的合作,缩小贸易领域的分歧,共同维护中美经贸合作的大局。

问:为什么美国公司的倾销幅度都在同一个范围内,甚至更高?

答:该案立案后,没有一家美国公司按要求提供完整的答案。根据《反倾销条例》第21条和《世贸组织反倾销协定》第6.8条,调查机关根据现有事实和最佳信息作出裁决。调查机构查阅并分析了美国农业部及相关机构的网站、公开获取的行业信息、出版的出版物和研究报告、中国海关的统计数据等。调查机构根据现有事实和最佳信息计算了美国公司的倾销幅度。这一做法符合中国法律和世贸组织规则,旨在纠正不公平贸易做法,维护正常的贸易和竞争秩序。

商务部王贺军:美倾销行为导致中国高粱产业受实质损害

问:2月4日,商务部宣布对美国高粱发起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这次只宣布初步反倾销裁决的原因是什么?

答:2月4日,商务部发布2018年第12号和第13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高粱发起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是两个案例,涉及的调查程序和主体不同。例如,反倾销调查就是对涉案企业的价格歧视。反补贴要求调查所涉国家补贴的存在、数量和性质。因此,尽管这两个案件涉及相同的产品并同时提交,但根据各自的调查进展情况,初步裁定时间会有所不同。调查机关完成反补贴税初步调查结果后,将依法公布裁决。

商务部王贺军:美倾销行为导致中国高粱产业受实质损害

问:此案由商务部发起。商务部立案时有什么考虑?

答:根据世贸组织的有关规定,发起反倾销调查有两种情况。一是应相关行业要求发起调查;第二,调查机关根据其职权独立启动调查。中国的相关法律也有类似的规定。其他世贸组织成员也有这种做法。由于我国高粱产业集中度低,种植者数量多,行业难以准备必要的申请文件。中国政府主管部门根据他们掌握的初步证据,独立发起了对美国高粱的调查。

标题:商务部王贺军:美倾销行为导致中国高粱产业受实质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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