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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泰电气的故事仍在继续。新泰电气是第一家欺诈性退市的公司。

昨天,新泰电气前董事长温德义起诉中国证监会进行不当处罚,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温德义的申诉,认为中国证监会关于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的决定没有错。

2016年7月,中国证监会认定新泰电气提交的ipo申请文件中相关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决定对新泰电气实施行政处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832万元罚款;新泰电气董事长兼实际控制人温德义被给予警告,罚款892万元,并决定采取终身市场禁售措施。

新泰电气对行政处罚不服,但行政复议和法院一审、二审均认为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并不不当。在新泰电气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同时,温德义也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被驳回后,温德义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中国证监会撤销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决定。

温德义认为,中国证监会认定新泰电气欺诈发行,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同时,中国证监会没有区分其作为(香港股票00001)董事长和实际控制人的不同身份,也没有实施任何指示发行人欺诈发行的行为。被告分别按照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实际控制人进行处罚,违反了《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一事一罚”原则;中国证监会采取终身市场禁令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因此不宜实施严厉的处罚和终身市场禁令。否则,文德义将难以投入精力和成本挽救公司,公司将面临破产清算等严重后果。

欣泰电气原实控人告证监会案一审败诉

法院认为,温德义作为实际控制人,指使新泰电气实施相关违法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温德义违法行为是基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身份,不存在与董事长身份重叠的问题。

首先,作为实际控制人和董事长的温德义的行为可以自然划分,这实际上是几种行为。温德义唆使公司欺诈发行和非法披露信息明显超出了公司董事长的权限,不能由董事长实施;但是,温德义主持董事长会议、审阅相关报告、签署董事会决议的行为显然不是实际控制人能够实施的行为。这些行为在本质上是可分的,当温德义实施这些行为时,在身份上不存在重叠关系。因此,在欺诈性发行和非法披露信息的过程中,温德义作为实际控制人的教唆行为和作为董事长的责任行为应是几个实质性的违法行为。

欣泰电气原实控人告证监会案一审败诉

其次,作为实际控制人的温德义唆使公司进行欺诈性发行和非法披露信息,这是公司集体意志所不能掩盖的。至于温德义进行教唆行为时是否存在一般的个人意志,这不是法定的判断依据,也不影响对其行为单一性的认定。被告的处罚决定依据《证券法》的规定对原告处以罚款,不违反《行政处罚法》。

关于取缔终身市场的决定,法院认为,温德义的行为严重扰乱了证券市场秩序,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情节特别严重,是应当取缔终身市场的情形。中国证监会决定禁止温德毅进入终身证券市场,并未违反证券市场禁入规定,也不存在明显不当的自由裁量权。法院一审判决了上述两起案件,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原被告的诉讼代理人没有就是否上诉发表评论。

欣泰电气原实控人告证监会案一审败诉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委员会主任委员唐嫣在会后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该案的判决为中国证监会处罚实际控制人煽动金融欺诈提供了司法支持,对企图骗取批准发行的行为进行了有力打击,对净化资本市场环境、维护资本市场健康发展产生了积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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