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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认为,《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对市场的短期影响预计不会太明显,但从中长期来看,流动性监管体系的完善对银行业务模式和资产负债结构的影响不可低估。《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旨在优化期限错配,抑制同业业务过度发展,引导银行业主业回归,支持实体经济,符合新的资产管理等政策规定,体现了当前监管的核心理念。

流动性新规落地:银行资产负债面临“结构性”重塑

我们的记者赵萌

最近,中国保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与去年12月发布的《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修订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相比,在过渡期、过渡期最低监管标准以及流动性匹配率的转换率设定等方面都有一定的调整。

“总的来说,《管理办法》与《征求意见稿》的总体框架是一致的,为了减少对金融市场的影响,银行获得了更多的缓冲时间,这与2017年以来出台的各项金融监管政策是一致的。”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银行研究中心主任曾刚在接受英国《金融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值得注意的是,大多数专家认为,由于预期相对充分,预计《管理办法》对市场的短期影响不会太明显。但是,从中长期来看,流动性监管体系的完善对银行业务模式和资产负债结构的影响不可低估。

一些值得注意的调整

监管规则的正式落地总是会让市场将其与之前的草案进行比较征求意见,从而进一步探究监管当局的政策意图,《管理办法》的正式落地也不例外。

与《征求意见稿》的总体框架一致,《管理办法》引入了三个流动性量化指标:净稳定资金比例适用于资产在2000亿元(含)以上的商业银行;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适用于资产低于2000亿元人民币的商业银行;流动性匹配率适用于所有商业银行。

业内普遍认为,与《征求意见稿》相比,《管理办法》最大的变化在于过渡期和过渡期最低监管标准的调整:流动性匹配率仅作为2020年1月1日前的监测指标。不要提出分阶段的要求;优质流动资产充足率过渡期将于2019年6月底延长至100%,2018年底延长至80%,比征求意见稿延长半年。

根据天丰证券固定收益研究团队的计算,大多数银行在短期内达到标准的压力可能是监管边际放松的一个重要原因。以流动性匹配率为例,在研究小组设定的极端情景下,即使流动性匹配率处于最高水平,一些银行,尤其是一些小银行,仍处于达标的边缘。

事实上,过渡时期《管理办法》的“边际放松”类似于以前新的资产管理条例过渡时期的延长。“我们相信,这将有助于减少近期政策对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表调整的叠加效应。在强调监管的基础上,适当降低调整压力,使监管规则得到更好的落实。”兴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鲁正伟说。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为了减少对市场的短期影响,《管理办法》还修改了流动性匹配率的计算细节。例如,来自中央银行的资本项目已被列入资金来源,中央银行资金来源作为稳定资金的地位已得到正式承认;在折算系数设置中,3个月以下所有存款的折算率从70%降低到50%;7天内同业存款、贷款交易和回购交易的转换率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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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定将对银行的资产负债结构产生影响

由于市场预期充足,监管当局在过渡期给予“边际放松”,大多数专家认为《管理办法》对市场流动性的短期影响不大。然而,从中长期来看,它将不可避免地对银行的资产负债结构产生深远的影响。

以流动性匹配率为例,该指标的分子端是资金来源,分母端是资金使用情况。国家金融和发展实验室的特别研究员李麒麟说,在分子方面,存款有更高的贴现率;在分母方面,贷款的贴现率相对较低,而同行的贴现率较高。这样,鼓励存贷款、限制同业的政策意图就很明显了。同时,分子末端的截止时间越长,越容易达到标准,分母末端的截止时间越短。也就是说,鼓励长期负债和短期资产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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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银行调整资产负债结构的动力不仅仅来自新的流动性监管。此前,新的资产管理法规、大额风险敞口以及将银行间存款凭证纳入mpa评估的综合效应,无疑已促使银行进一步加强对长期稳定负债和零售负债的竞争,同时更加关注资产质量和资产流动性。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兴业银行的研究团队强调,流动性只是商业银行整体处理资产负债表资产和负债时需要考虑的诸多因素之一,最终的配置结构是各种因素平衡和综合考虑的结果。然而,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的主要侧重点只是各种资产和负债的流动性特征,尤其是压力环境下的流动性特征,不包括其他因素的考虑,不等同于正常市场环境下的流动性管理。因此,商业银行在流动性管理中注重“流动性、安全性和效率”的平衡,避免在某一方面走极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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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间管理继续加强和完善

加强银行间业务的治理是新流动性监管的重要目标。《金融时报》记者了解到,《管理办法》根据总量和期限设定了银行间批发融资的集中度限额——“对于银行间批发融资,至少要根据总量和主要期限设定限额”,并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它应该区分一个月或一个月以下、一个月至三个月、三个月至六个月、六个月至一年和一年以上,并分别设定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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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管理办法》还增加了横向比较和适时监管干预等内容:“当商业银行对短期同业批发融资依存度较高时,同业批发融资快速增长,同业存单发行快速增长等。一、或当商业银行在上述方面明显高于同质银行或所有商业银行的平均水平时,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及时了解原因,分析商业银行反映的风险变化,并在必要时发出风险预警或要求商业银行采取相关措施。“专家认为,这意味着监管当局将继续监控银行间负债,这将进一步增加银行间扩张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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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而言,新的流动性监管旨在优化期限错配,抑制银行间业务的过度发展,引导银行业的主营业务回归,支持实体经济。它们符合以前新的资产管理法规和其他政策,反映了当前监管的核心理念。”曾钢强调,从理论上讲,转贷(即所谓的“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是商业银行的基本职能,也是商业银行支持实体经济的重要方式。这意味着期限错配导致的流动性风险是银行业的一个固有特征。因此,流动性监管的目的不是完全消除流动性风险,而是将其纳入合理的管理框架,并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内。未来,各种流动性监管指标的要求仍需根据其在实践中的影响和反馈进行动态调整,以有效抑制风险,充分发挥金融机构的资源配置能力,实现风险与效率的平衡。

标题:流动性新规落地:银行资产负债面临“结构性”重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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