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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于2007年颁布实施了《物权法》,完善了动产担保制度,扩大了动产抵押物的范围;明确动产抵押登记的原则;确立了动产担保登记的优先权规则。近十年来,我国动产融资市场发展迅速,动产逐渐成为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的重要担保资源。然而,我国现行法律没有规定动产担保的统一登记,导致动产抵押贷款违约率高,无法实现快速发展。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顾问林铁钢日前在接受本报《理论周刊》采访时表示,目前,NPC法制工作委员会正在组织《民法典》的编纂工作,他建议以此为契机,建立统一的动产担保登记制度,并利用全国范围的电子登记系统,为各类动产担保交易的权利公示服务。

建立统一登记制度 推动动产融资安全高效发展

完善动产担保登记机构服务的尝试

记者:《物权法》颁布以来,动产融资发展迅速,对登记服务的便捷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请告诉我们中国动产登记服务的现状。

林铁钢:我国《物权法》、《担保法》规定,动产担保登记包括动产抵押登记和权利质押登记。其中,动产抵押登记机构有六种,包括抵押人所在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空民航主管部门、各港口港务监督机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权利质押登记机构有七种类型。包括征信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版权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国政府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质押股权所在公司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我国有十多个动产担保和权利担保登记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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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简化注册程序,方便注册服务,注册机构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积极的尝试:

第一,增加登记机构,避免当事人长途旅行。为了方便当事人登记,增加了一些登记机构进行代理登记。例如,SAIC在当地25个工商局设立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受理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设了授权证券公司作为证券质押登记机构,这是登记机构优化服务改革的具体措施,避免了当事人进行登记的长途旅行。

二是开通网上预申请和网上查询注册业务。现阶段,一些登记机构已经开始网上预申请和预审核登记业务,如航空空设备抵押登记、版权质押登记等。,即通过互联网将材料上传到注册机构的业务系统。注册机构批准后,各方可以在网站上提交与在线提交的材料一致的材料。

在网上查询方面,可以通过机构名称进行查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企业信息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动产抵押信息,可以通过输入出质人/抵押人的姓名进行查询。但是,抵押登记当事人不能直接在网上完成登记,而是先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登记机构将在20个工作日内进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注册和查询之间有一段时间间隔。第二是定期在网上公布名单。例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每月定期在网站栏目中公布本月的注册名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每周在网站上更新单只股票的质押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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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依赖于我国集中统一的电子登记系统。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建立的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以下简称登记系统)是基于互联网的动产担保集中统一登记系统。登记系统提供《物权法》规定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服务。同时,根据动产融资的发展需要,扩大了服务范围,提供了法律未明确规定的登记服务,如应收账款转让、融资租赁、存款质押、存货质押、仓单质押等实践中急需的登记服务。无需提交主债权合同和担保合同进行登记,只需填写交易双方的主体信息和担保财产信息。登记项目仅限于公布特定项目上的担保权。注册系统提供7×24小时服务。注册实时在线完成,查询实时提供。截至2016年底,注册系统累计注册用户超过15,000个,注册用户241万个,查询用户1085万个。登记制度为应收账款融资的发展提供了高效、低成本的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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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担保登记存在成本高、效率低的问题

记者:随着手续的简化和服务的便捷,我国动产担保登记还存在哪些问题?

林铁钢:目前,我国动产担保登记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成本高、效率低。首先,现场处理费时费力。目前,动产担保登记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集中登记。当事人通过邮寄、委托他人办理或直接提交材料的方式前往登记机构,如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的航空空设备抵押登记、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质押登记、在中国版权交易中心的版权登记等。二是各地分开处理。当事人通常到指定的地点进行登记,例如一般动产的抵押登记在抵押人所在地的登记机构进行,特殊动产的抵押登记在所有权登记机构进行。以集中办理的形式,当事人需要长途跋涉,登记的时间成本很高。至于异地办理的表格,对于一些公司注册地与实际营业地址不一致的情况,费时费力,登记效率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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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提交的文件很多,审查时间很长。目前,我国动产抵押和权利质押的电子登记率较低,现场审查登记方式仍是主流。从审查表来看,根据登记机构发布的登记标准,除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外,其他登记机构需要提交各种书面文件,登记完成时间从网上实时处理到20个工作日不等。从提交的文件来看,一般包括当事人的登记申请文件和身份证明文件。除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动产抵押登记和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外,其他动产或权利的登记应提交“主合同”或“抵押/质押合同”。由于主合同、抵押合同等涉及双方敏感的商业信息,当事人的公意不强,影响了当事人登记的积极性,导致产权保护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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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查询不便,权利的公示效果有限。动产担保登记的目的是提醒利害关系人动产或权利上现有的担保权益,并维护交易的安全。在实践中,船舶登记、版权和公证不支持网上查询,而只支持现场查询的形式;虽然其他注册机构也在互联网上逐步开展网上查询,但由于注册理念的不统一,大多数注册机构仍然定期在其网站上公布本月或本周发生的所有注册信息列表。在查询时,当事人需要下载所有的文件并逐一核对,这导致检索效率低下,不能有效地宣传自己的权利,防止物权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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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发展动产融资创造制度环境

记者:有数据显示,美国是世界上动产担保制度最发达的国家之一,动产融资占小企业融资总额的70%,这说明动产融资在中国的发展是巨大的。建立统一的动产担保登记制度是进一步推进动产融资的有效途径。对此你有什么建议?

林铁钢:建立统一的动产担保登记制度,有利于发挥登记在保护担保权人合法权益、提高贷款机构开展动产融资积极性方面的作用。建议以《民法典》的制定为契机,推动建立我国统一的动产担保登记制度,为动产融资的发展创造一个安全高效的制度环境。

首先,通过民法典建立统一的动产担保登记制度。根据《担保法》和《物权法》,动产登记机构由多个部门承担,由于动产担保登记没有专门的立法,登记程序不一致,审查方法不统一,登记申请文件和登记项目设计不一致,登记和查询的电子化程度不同,导致我国动产担保登记服务效率低下,公示效果不佳。上述问题是动产担保物权的立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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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正在组织《民法典》的编纂,其中物权的划分涉及到担保物权的修改。这为完善动产物权制度,建立统一登记制度提供了契机。建议在《民法典》物权具体条款的编纂过程中,总结《担保法》和《物权法》的立法经验,借鉴国际经验,研究制定统一登记机构、统一登记程序、明确登记效力、涵盖各种动产担保形式的统一动产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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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动产担保统一登记应涵盖哪些内容。在动产担保登记制度的设计中,首先要根据民商事活动的实际需要,整合“动产”和“动产担保”的概念。动产登记的统一不仅应包括《担保法》和《物权法》中的动产抵押和权利质押,还应包括新的动产融资和动产信托、融资租赁、所有权保留等非典型担保的登记。只有建立与融资密切相关的统一的动产担保登记制度,法律体系才能具有生命力。从最大限度地保护产权、鼓励交易、最大限度地发挥登记服务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角度来看,应通过立法建立统一的动产登记制度,并通过配套的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统一登记机构的设立、登记审查方法、登记申请和登记项目、电子登记和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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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完善动产担保统一登记的相关法律规定。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2015年发布的《担保权益示范法草案》和《担保交易立法指南》,完善的动产担保权益立法包括九个方面:动产担保权益的定义、担保权益的范围、担保合同及其成立、公示、效力、清偿顺序、实现和消灭。由于抵押物类型不同、抵押和质押形式不同,我国现行动产担保物权立法存在公示方式、受偿顺序、权利实现等方面的规定缺失和冲突等问题。因此,应通过构建统一的登记公示制度和统一的赔偿顺序,梳理和解决动产担保物权其他方面的立法问题,建立适应现代民商事交易需要的担保物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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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天的照片)

标题:建立统一登记制度 推动动产融资安全高效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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